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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57-2-17_Z/2016-1214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发布日期 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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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龙陵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龙办发〔2015〕15号)精神,设立龙陵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内设机构登记备案,由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2.增加辖区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救灾职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2.加强民间组织建设和管理,强化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3.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4.承担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龙陵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龙陵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陵县推行“三公开”制度协调领导小组村务公开办公室、龙陵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龙陵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龙陵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陵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龙陵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评估、上报和发布灾情;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申报、拨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城乡贫困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负责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编制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县内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

(五)贯彻国家优抚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工作;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负责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全县军供工作。

(七)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委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研究拟定全县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全县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申报,推行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一)负责县级基金会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基金会。

(十二)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公民婚姻登记管理、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和违法婚姻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和全县公墓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统计年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及县民政局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六)办理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各乡(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龙陵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龙陵县民政局(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局机关各股室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息、信访、保密等工作;承担日常督办工作及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考核、教育培训、人事工作;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社会工作人才管理,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挥社会工作人才作用;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民政基层窗口单位行风建设;负责局机关保卫、物资登记管理、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优抚安置股(双拥工作股)

1.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和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经部队评定并有《军人残疾证》及相关评定材料的退出现役军人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申报和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2.负责军队(含武警)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贯彻执行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负责干休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县内过往部队的食宿接待等工作;承办龙陵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国家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双拥模范先进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承办龙陵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救灾股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县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承办和协调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龙陵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对福利生产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做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政策;执行老年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全县中国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组织社会福利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社会救助股

拟定社会救助发展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综合管理社会救助工作;拟定全县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拟定有关政策,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办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和县财政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特困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有关工作;做好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定我县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相关等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龙陵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制度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办理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一级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推进基层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与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承办龙陵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陵县推行“三公开”制度协调领导小组村务公开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县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社团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八)社会事务股

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承担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推进婚俗改革,负责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承办龙陵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执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区划工作决策,负责基本型或复合型行政区划变更(设立、撤销、更名、政府驻地迁移、区域调整、隶属变更)的组织、指导、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维护管理界桩,明晰界线走向;处理因界线实地位置辨识不清引发的争议,为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处理界线附近的资源纠纷提供行政划界依据;牵头有关部门携手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共同维护边界安宁;负责行政区域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的重新勘定和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及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道路、住宅区(居民点)名称命名、更名的组织、评审、审批工作;指导地名标志设置,做好单位、住宅门牌的设置工作,协助住建部门做好城市路、街、巷牌的设置工作;对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包括台、站、港、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设施、建筑物及建筑群、名胜古迹、纪念地、旅游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名称)备案,并为其命名、更名、设置地名标志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规范;开展地名普查与监督,推进地名标准化和地名公共服务建设;负责区划、界线、地名等专业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图、标准地名图、地名志,对外提供服务。

(十)规划财务统计股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的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资、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统计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十一)老龄综合股

负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编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宣传、动员各部门和社会重视、关心、支持老龄工作;调查研究老龄工作;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承担县老龄委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老龄综合股。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协助老龄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访、信息、统计、安全保密等工作;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老龄科学研究工作,调查、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四、人员编制

龙陵县民政局(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6名、待消化暂定编制2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局长兼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编制具体为:

1.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2名。

2.优抚安置股(双拥工作股):行政编制1名。

3.救灾股:行政编制1名。

4.社会救助股:行政编制1名。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行政编制1名。

6.社会事务股:行政编制1名。

7.规划财务统计股:行政编制2名。

8.老龄综合股:行政编制1名。

9.区划地名股:行政编制1名。

10.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待消化暂定编制1名。

11.民间组织管理股:待消化暂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外履行老龄工作职责时,可以使用龙陵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所属事业单位

1.龙陵县中心敬老院(龙陵县社会福利中心),为县民政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6名,设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供养、收养、代养、休养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依靠社会、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负责为全县的“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赡养抚养者)提供“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服务;负责为其他社会老人提供自费代养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为收养、代养、休养人员提供生活、医疗护理、康复等优质服务。为收养、代养、休养人员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做到方便、整洁、卫生、规范。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保障收养、代养、休养人员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逐步改善和提高。

2.龙陵县救助管理站(龙陵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龙陵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县民政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设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为:负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负责核对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认定。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负责审核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申请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家庭人员的信息对接工作。

3.龙陵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为县民政局所属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设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为: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搞好军队离退休干部人员团结。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防病治病等工作。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增强军队离退休干部体质,丰富和活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抓好职工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定期召开各种会议,认真听取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正确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严格财经、物资管理制度,节约开支、勤俭办公。严格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军队离退休干部用车。 承办省市安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重点优抚对象的疗养康复工作以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附则

(一)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龙陵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