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zwfw/20240604-00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加强对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875—3126886),也可以向保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龙陵县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举报投诉。
第三条举报人认为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口头等形式。
第五条局办公室要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七条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受理举报后,应当自授理之日起15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股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股室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股室。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股室同意后,可延长15日。
第八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失、泄密者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