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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zwfw/20240604-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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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龙陵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日常公开工作。

第四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股室(中心)要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由文稿拟订(获取)股室(中心)及时进行公开;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股室(中心)或外单位进行协调,与外单位的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统筹;

第八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局办公室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股室(中心)或外单位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获取)股室(中心)应当与有关股室(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解决。

第十条政府信息制作(获取)股室(中心)负责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不能确定的,由局办公室统筹逐级审核。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各股室(中心)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保群众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