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26091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6-09-11 |
| 文号 | 浏览量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定的,由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第四十一条: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分;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第四十一条: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 一、立案阶段,行政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二、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三、审查阶段,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对案件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决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告知阶段,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五、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六、送达阶段,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送达当事人。七、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应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告知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 :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通讯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金溪路1号; 2.网站:龙陵县医疗保障局部门网页(挂靠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ongling.gov.cn/ 3.龙陵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与汇源路交叉口。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