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19-102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10-21 |
文号 | 浏览量 |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2类,共计4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4项,“追责情形”共计4项。 |
其中: |
1.行政许可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2.行政处罚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项; |
3.行政强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4.行政征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5.行政给付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3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项; |
6.行政检查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7.行政确认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8.行政奖励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9.行政裁决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10.其他行政职权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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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
办理形式 |
权力行使状态 |
1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几阶段责任: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5-6126821;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1号,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诉网址 http://ynzwfw.yn.gov.cn/ 5.电子邮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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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是否入驻政务大厅 |
办理形式 |
权力行使状态 |
1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参保人员申报材料,对是否存在骗保等情形进行甄别; 3.决定阶段责任:对通过审查的,予以拨付医保报销款,并出具医保结算单;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材料处理,并出具医保退回材料通知单;若核实存在骗保行为的,则上报保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申报材料归类入档,接受审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3.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6.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为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5-6126821;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1号,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诉网址 http://ynzwfw.yn.gov.cn/ 5.电子邮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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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5-6126821;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1号,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诉网址 http://ynzwfw.yn.gov.cn/ 5.电子邮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最多跑一次 |
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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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生育职工、用人单位)提交的医疗收费收据、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治疗项目清单、诊断证明书、检查项目报告单以及生育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等情况; 3.核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依法予以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申请人权益信息并留存相关业务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核定生育保险待遇的; 3.收受相对人财物的; 4.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龙陵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6128146; 2.纪检监察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电话号码:0875-6126821; 3.信函投诉:龙陵县纪委派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131号,邮政编码:678300; 4.网站: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投诉网址 http://ynzwfw.yn.gov.cn/ 5.电子邮箱:llxylbzj@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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