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19-1105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和《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公告》(保医保〔2019〕27号)等有关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龙陵县生育保险由人社部门划转医保部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由医保部门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龙陵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按8.7%(基本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1.2%)
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19年10月1日00:00后产生的生育医疗费,以及移交后符合规定但未能在移交前及时报销的,按《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3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县医疗保障局审核、结算、支付。2020年1月1日起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四、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19年10月1日以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五、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龙陵县职工生育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公告发布30日之内,由用人单位到龙陵县医疗保障局进行龙陵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登记,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超过时限不予办理。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龙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