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22-092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9-22 |
文号 | 浏览量 |
关于做好龙陵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龙陵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启动,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推动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保医保〔2022〕36号)要求,现就做好龙陵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和范围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
(三)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龙陵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
(四)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进行参保,待参保数据自动传递至税务征缴系统后,新生儿家长即可通过手机代为缴费,也可到农行各村代办点及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刷卡缴费。
二、目标任务
(一)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98%以上。
(二)2023年乡村振兴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已脱贫户)应保尽保。
(三)2023年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应保尽保。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城镇)、低保人员(农村、城镇)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边境边民等。
三、缴费标准
(一)正常缴费人员。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二)特殊缴费人员。
2023年特殊人群参保采用差额缴费方式征收。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个人零交费。2.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70元。3.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已脱贫户)。按照每人每年135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15元。4.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30元。5.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仅限木城乡)。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参保,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80元。以上资助参保人员名单以相应职能部门截至2022年8月31日的数据为准,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征缴工作结束后,由医保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资金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四、缴费时间
(一)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不受当年集中缴费时间的限制。
(二)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缴费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人员,可由家属在2023年1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缴费方式和办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税服务厅前台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的手机APP、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柜台、POS机等渠道完成自主缴费。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和返贫,切实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一是乡村振兴、残联、财政、民政、医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二是乡村振兴、残联、民政等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各单位管理的特殊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确保系统内标识的特殊人员属性与各部门提供的名单一致。
(三)摸清参保底数,提升参保质量。各乡镇要切实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等人员底数;摸清本行政区域户籍居民在行政区域外工作、生活、学习及其医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避免重复参保和重复缴费。
(四)严格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税务部门要加快征缴进度,按照“日清月结”制度规定,及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汇总下账入库;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入库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农业银行要及时清分收缴款项,杜绝票款分离;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基础参保信息更新维护,确保数据联网传输工作正常高效进行,要及时对税务回盘数据进行入账,发现异常数据要及时反馈税务财政等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对账规定,确保城乡医保个人缴费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流转,严禁将资金截留、贪污、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时启动征缴。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启动征缴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等传统媒介以及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医保部门、农业银行在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参保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动员,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六)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率列入各乡镇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税务、医保、财政、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征缴工作有序开展,按时按质完成征缴工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