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19-0331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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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控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民生工作思路,避免陷入“福利陷阱”,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待遇的“悬崖效应”。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医保发〔2019〕18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贴”要求,现将全县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差额部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费标准。经省健康扶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特困供养人员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4:1.2:4.8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6:0.8:3.2的比例承担。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财政定额补助每人180元外,剩余每人40元需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各级政府不得代缴。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村、组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作用,通过召开会议、开展政策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精神,讲清与《云南省健康扶贫三十条》的差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实落地、落细落小。
三、聚焦工作重点。各乡镇要将适时收缴、特殊人群、群众工作、社会帮扶等工作重点进行统筹考虑,以当前中心工作、巩固脱贫相结合。围绕3月底制定收缴方案、4月底见成效、5月底收缴结束这个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对少数不能缴纳的贫困人口,采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措施解决。在收缴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到县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解决,确保群众不上访、认可度不反弹。
四、强化资金缴管用。此次收缴工作以乡镇为主体、以村(社区)为单元、以参保人为单位,采取所在行政村(社区)代收代缴到乡镇,由乡镇统一缴存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精准规范。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