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19-06-24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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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保山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对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超支分担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超指标清算的通知》(保医保中心〔2019〕1号)精神,经县医保服务协议谈判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请政府同意,决定对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超支费用开展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算
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结算办法。2018年,龙陵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1855万元,超支比例10%。结合全县基金运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统筹基金超10%(含10%)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95%,定点医院承担5%;统筹基金超20%(含20%)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90%,定点医院承担10%;统筹基金超30%(含30%)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85%,定点医院承担15%;统筹基金超40%(含40%)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80%,定点医院承担20%;统筹基金超50%(含50%)以内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75%,定点医院承担25%;统筹基金超50%以上的,医保经办机构补超标统支金额的70%,定点医院承担30%。
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审核扣款占申报统支金额1‰以上的,超标统支金额承担比例由定点医院再承担5个百分点。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控费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救命钱”,“保基本、可持续”是医保的第一功能,坚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一起抓,严禁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医务人员不合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及时兑付医疗机构。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清算结果及时上报资金拨款审批表,县医保局将资金直接兑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清算工作于2019年7月底结束。
附件:龙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超
指标清算表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龙陵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超指标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