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630821C-/2022-071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工作文件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2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信息公开属性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明确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各股室在拟定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及正式文件落款处标明(此件公开发布);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正式文件落款处表明(此件不予公开)。对拟不公开的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分管政务公开或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查。各股室起草文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各股室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综合股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本通知所称的公文,是指县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
第三条 做好公文公开属性审查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各股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多个各股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各股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四条 同步做好公文公开工作
公文正式印发后,各股室根据公文公开属性做好公文公开工作。对主动公开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全文发布,对依申请公开的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由龙陵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20年3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