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550397N-/2020-121501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县信访局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局主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主管(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第八条 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