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4MB1550397N-/2020-1215010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县信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信访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三)人事任免;
(四)工作动态。
第六条 县信访局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县信访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部门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县信访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