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yqb/20240604-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为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14-10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时间为工作日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为0875-6121131(传真),电子邮箱为llxgyyq2009@126.com。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站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longling.gov.cn/),在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或下载表格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
式、途径;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当面或者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开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
第十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给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仅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关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不重复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七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十八条 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云南龙陵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