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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215-00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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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不罚〔2025〕35号)

当事人: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EDC1BA47

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YB25305230013367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江乡大新寨村民委员会窝子组30号

经营者:杨自学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11月10日,本局接到保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投诉书一份,投诉人称:在抖音商城购买了一款(驴皮阿胶),货到吃后发现产品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产品标注“初级农产品”不符合定义,标签标注混乱不详细,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没有配料。经核实,被投诉举报的主体为: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

2025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无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驴皮阿胶片28片,经查询该店抖音平台店铺“村干部杨永恩(云南龙陵)”的交易信息发现,当事人确实销售过相关食品(驴皮阿胶)。12345平台的举报内容属实,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是当事人杨自学用于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而成立的一个电子商务店,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及《云南省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证》,通过抖音平台店铺“村干部杨永恩(云南龙陵)”进行销售,无线下销售实体门店。涉案的这款驴皮阿胶是当事人从腾冲市澜湄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购的。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驴皮阿胶)当时购进了3kg,共100片,通过抖音平台销售了8单(72片),还存有28片。其中,涉投诉的这一单由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给投诉人进行了退款,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为:95+95+95+95+95+95+95=6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龙陵县自学农产品销售店的《营业执照》、《云南省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证》、负责人杨自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信息。

2.保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投诉1份、投诉实物照片5张,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举报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抖音平台店铺“村干部杨永恩(云南龙陵)”交易订单截图8张,证明销售记录及违法所得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购销情况、所获违法所得的事实。

6.涉案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1份、食用阿胶《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7.抖音平台店铺“村干部杨永恩(云南龙陵)”交易信息截图1张,整改后平台页面(产品下架后)截图1张,一是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关食品的事实;二是证明已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8.当事人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不罚告〔2025〕23号),告知当事人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所销售的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食品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被投诉举报后,在平台上下架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列6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的规定,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使用食品包装标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