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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1017-00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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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食品药品监管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保龙处罚〔2025〕71号)

当事人:龙陵县勐糯镇方华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7BKBX256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勐糯镇勐糯社区勐糯正街

经营者:吕国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勐糯方华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超市内开放式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着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豆皮结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丝食品2包,失效鲤霸鱼饵5包,变质发酵玉米效果鱼饵2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5种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超市内开放式自选售卖货架上摆放着下列2种失效变质产品:(1)鲤霸鱼饵5包,由武汉市白鲨鱼饵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期7个月,价格标注9元/包。(2)发酵玉米效果鱼饵2包,由小药五哥鱼饵工作室出品,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4月7日,保质期18个月,已被鼠咬发霉变质,价格标注6元/包。货值金额共计57元。有下列3种均已霉变生虫、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1)豆皮结食品5包,包装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保质期为360天,价格标注4.9元/包;(2)豆丁食品2包,包装时间2025年8月4日,保质期为360天,价格标注4.2元/包;(3)牛排丝食品2包,包装时间2025年7月29日,保质期为360天,价格标注1.6元/包,货值金额共计36.1元。上述5种商品经营者仍将其摆在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已构成经营霉变生虫、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货物的进销货凭证,无法准确判断该批货物的进销货时间,违法所得无法认定,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和包装破损、腐败变质、过期鱼饵的现场情况和违法事实,现场并未见任何地方写有“过期变质商品禁售”字样;

3.对吕国章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售卖霉变生虫食品和超过保质期、包装破损腐败变质鱼饵的事实,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的事实。以及提出希望我局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罚告〔2025〕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腐败变质食品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书面申请书。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豆皮结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丝食品2包;2.罚款1000元。

另,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失效鲤霸鱼饵5包,变质发酵玉米效果鱼饵2包;2.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85.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鲤霸鱼饵5包,变质发酵玉米效果鱼饵2包,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豆皮结食品5包、豆丁食品2包、牛排丝食品2包;

2.处失效变质的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85.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85.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下段)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