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50901-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茶之源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L27W352
住所:龙陵县龙山镇龙华社区龙华路22号
经营者:杨新玲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27日,我局从全国12315平台接到李某某投诉龙陵县龙山镇茶之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洽洽香瓜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9日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未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有洽洽香瓜子销售。根据投诉内容,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8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支付账单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2025年6月27日向投诉人销售了净含量为55克的洽洽香瓜子,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4日从龙陵县雨龙百货经营部购进净含量为55克的洽洽香瓜子10包,进货价是1.80元/包,销售价格是3.00元/包。至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未再次购进,且检查当日前已全部售完。因投诉件内容中未明确购买数量,提供的支付账单也未附有消费商品明细,且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准确说明销售过期洽洽香瓜子的数量,因此我局无法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7日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一份共3页,一是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二是证明投诉人购买超过保质期的洽洽香瓜子及支付价款情况和投诉转办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3.2025年7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一是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净含量为55克的洽洽香瓜子及其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4.2025年7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的采购、销售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提出申请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理由、事实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且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保龙不罚告〔2025〕2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的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我局现场检查时已没有过期食品在销售。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方面,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