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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50102-00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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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处罚〔2024〕145号)

当事人:龙陵县阿艳益肩颈养生保健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523MADLQLAN0K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镇腊勐社区村民委员会腊勐村卫生室对面

经营者:安家艳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边一排货架上摆放着如下5种化妆品:(1)4瓶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生产批号:LOT:072101A,限用期:2024.07.20,净含量:150ml);(2)3盒季泉木乃伊立体塑颜面膜(生产批号:LOT:P22111101,限用期:2024.11.10,净含量:10g*5片*10袋/盒);(3)3瓶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生产批号:LOT:030202B,限用期:2024.03.01);(4)2盒季泉复活草舒缓修护面膜(第二代)(生产批号:LOT:2021060504A,限用期:2024.06.04,净含量:25ml/片*(5+1)片);(5)2盒季泉泉能VC原鲜次抛精华液(生产批号:LOT:S21091506,限用期:2024.09.14,净含量:1ml*5支)。标签信息显示,以上5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使用限期的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等5种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摄现场照片5张。本局2024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局提出了减轻处罚请求。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属依法成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边一排货架上摆放着如下5种化妆品:(1)4瓶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生产批号:LOT:072101A,限用期:2024.07.20,净含量:150ml);(2)3盒季泉木乃伊立体塑颜面膜(生产批号:LOT:P22111101,限用期:2024.11.10,净含量:10g*5片*10袋/盒);(3)3瓶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生产批号:LOT:030202B,限用期:2024.03.01);(4)2盒季泉复活草舒缓修护面膜(第二代)(生产批号:LOT:2021060504A,限用期:2024.06.04,净含量:25ml/片*(5+1)片);(5)2盒季泉泉能VC原鲜次抛精华液(生产批号:LOT:S21091506,限用期:2024.09.14,净含量:1ml*5支)。标签信息显示,以上5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另查明,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是从季泉商城购买;其他4种化妆品均是从泉后优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澎湃金盏花丝滑水和季泉泉能VC原鲜次抛精华液是2023年进购,季泉木乃伊立体塑颜面膜大概是2022年进购;季泉复活草舒缓修护面膜是2023年进购;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是2023年购买。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总的进购了4瓶,其他进购具体数量当事人已记不清。销售单价分别为:澎湃金盏花丝滑水销售价139元/瓶,季泉木乃伊立体塑颜面膜销售价168/盒,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销售价139元/瓶,季泉复活草舒缓修护面膜销售价100元/盒,季泉泉能VC原鲜次抛精华液是进购化妆品套盒的赠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再销售过,故本局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167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安家艳向本局提交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4〕24—9号)1份共2页,财物清单(龙市监物清〔2024〕24—9号)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5页,依法扣押的澎湃金盏花丝滑水4瓶、季泉木乃伊立体塑颜面膜3盒、玫瑰金箔紧致精华油3瓶、季泉复活草舒缓修护面膜(第二代)2盒、季泉泉能VC原鲜次抛精华液2盒。一是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三是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案涉物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实。

3.2024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案涉产品及化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三是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四是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及理由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减轻罚款的申请。经核查,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案涉产品及化妆品货值金额不大,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本局决定予以采纳。

2024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4〕1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等5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等5种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罚款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澎湃金盏花丝滑水等5种化妆品;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扫描本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二维码按提示缴纳罚款,或者持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营业厅(收款人全称:龙陵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龙陵县支库,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玉大道)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