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811-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自由客台球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7J9YU774
经营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赧场社区永昌路
经营者:高大垒
公民身份号码:******
2023年7月4日,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龙烟移〔2023〕第01-26号)移送我局处理,移送情况详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龙烟移〔2023〕第01-26号和随函移送财物清单。经审查,当事人无证经营的卷烟,共计7个品种9.5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我局管辖。同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从龙陵县龙山镇陵丽副食经营部购进了84mm云烟(软大重九)1条、84mm云烟(软珍品)2条;从龙陵县龙山镇雨龙百货经营部购进了84mm云烟(软珍品)1条、84mm玉溪(硬和谐)2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1条、84mm云烟(印象)2条、84mm云烟(软礼印象)1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1条、84mm云烟(紫)2条,共计7个品种13条。于2023年5月25日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经营的龙陵县龙山镇自由客台球馆内现场查获。至查获时,当事人将上述7个品种的卷烟拆封后自己抽和发给朋友顾客抽了3.5条(84mm云烟(软珍品)0.5条、84mm玉溪(硬和谐)0.1条、84mm云烟(软大重九)0.3条、84mm云烟(印象)0.6条、84mm云烟(软礼印象)0.7条、84mm云烟(印象烟庄)0.4条、84mm云烟(紫)0.9条),剩余9.5条卷烟未出售过,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对上述9.5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9.5条卷烟为真品卷烟。2023年6月8日龙陵县烟草专卖局将上述9.5条卷烟报龙陵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认定价格(货值金额)为:4566元。于2023年7月4日移交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单据,购销数量、价格、未销售等均以当事人询问所述为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处理情况。
2.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违法事实。
3.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交材料1份共46页,证明了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查获时的情况及调查事实(附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WZ092305010701,证明了所查扣卷烟为真品卷烟;附《行政执法涉烟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发改价认〔2023〕82号)一份,证明了卷烟的价格),同时对案件移交依据作出了说明。
2023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给予当事人处违法经营总额35%的罚款15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十五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