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3-0215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腊勐镇合佳欢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N6U2T3L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镇大垭口村委会大垭口街
经营者:倪胜楠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龙陵县腊勐镇合佳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护肤礼盒等4个品种的化妆品和帮宝适婴儿纸尿裤等7个品种的产品均涉嫌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龙陵县腊勐镇合佳欢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的下列化妆品均涉嫌超过使用期限:1.水密码滢亮皙白护肤礼盒(生产厂家: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套装,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19,限期使用日期:20210813)2盒;2.水密码清新水润礼盒(生产厂家: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19,套装,限期使用日期:20220115)2盒;3.女人香滋养柔顺洗发乳(生产厂家: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50,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191113,限期使用日期:20221112)7瓶;4.水密码美容液(生产厂家: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37,规格:12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0718)6瓶。同时发现你经营的下列商品均涉嫌超过使用期限:1.帮宝适婴儿纸尿裤(生产厂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天津西青分公司,规格:114片/袋,生产日期:20180928,保质期:3年)2袋;2.帮宝适婴儿纸尿裤(生产厂家:宝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规格:64片/袋,生产日期:20190308,保质期:3年)4袋;3.麦肯熊婴儿纸尿裤(生产厂家:湖南贝恩叮当猫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规格44片/袋,限用日期:20220401)5袋;4.麦肯熊婴儿纸尿裤(生产厂家:湖南贝恩叮当猫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规格44片/袋,限用日期:20220403)2袋;5.麦肯熊婴儿纸尿裤(生产厂家:湖南贝恩叮当猫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8片/袋,限用日期:20221128)3袋;6.宜婴学生裤(生产厂家:泉州市嘉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规格:44片/袋,限用日期:20220729)2袋;7.云南白药日子卫生巾(生产厂家: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规格:10片/袋,限用日期:20210319)29袋。
另查明,上述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失效的产品违法货值金额为2546元,其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货值金额996元,失效产品违法货值金额1550元。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等制度,本局对上述涉案产品的实际采购及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 际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
1.龙陵县腊勐镇合佳欢超市《营业执照》及倪胜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
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12.1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龙市监强制〔2022〕23—2号)1份,扣押物品清单(龙市监清〔2022〕23—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一是证明2022年12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失效产品的事实;二是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3.询问笔录1份(2022.12.27),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失效产品购进、销售情况;二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三是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要求。
2023年2月2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3〕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其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其他产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各行业生意普遍萧条等客观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决定对你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同时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4类化妆品;2.处罚款3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失效的产品,同时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的7类产品;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325.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1类产品;2.处罚款53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