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2-1017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2-10-17 |
文号 | 浏览量 | 332 |
当事人:屈永达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位于龙陵县龙山镇小红桥临时农贸市场内的鲜肉销售摊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正在销售的鲜肉进行抽样,于当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动物源性成份检测。2022年7月4日,本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0:01WT202208677),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马、黄牛、水牛、牦牛、山羊、绵羊、鸡源性成分(LOD:0.1%)。2022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鉴结〔2022〕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在销售鲜肉时以假充真(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2022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龙陵县龙山镇小红桥临时农贸市场内的鲜肉销售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摊案板上摆放有已剔除外皮的净鲜肉,销售摊后也悬挂有已剔除外皮的带骨鲜肉,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声称其销售的上述鲜肉都是鲜牛肉。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鲜肉随机抽样0.95kg,付当事人样品购买费76元,并于当日送昆明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动物源性成份检测。2022年7月4日,本局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N0:01WT202208677),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马、黄牛、水牛、牦牛、山羊、绵羊、鸡源性成分(LOD:0.1%)。2022年7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鉴结〔2022〕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另查明,上述涉案猪肉是当事人2022年6月9日18时左右从腾冲市腾越镇洞山完全小学附近一农户家(姓名不详)购进的,共购进90kg,购进单价50元/kg,2022年6月10日早上,当事人请同村群众屈在广帮其运输至龙陵县龙山镇小红桥临时农贸市场进行销售。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当事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鲜猪肉,却向消费者宣称是鲜牛肉,并以70元/kg至80元/kg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70kg(含本局抽样的0.95kg),余下的当事人带回家中后已自行处理。综上,本局认定本案的违法货值金额为6300元(90kg×70元),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本局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400元(70kg×70元-50kg×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9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各1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2.2022年6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抽样记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共2页。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位于龙陵县龙山镇小红桥临时农贸市场内的鲜肉销售摊进行现场检查及抽取样品等事实。
3.《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鉴定委托书》(龙市监检鉴委〔2022〕16—1号)1份共1页,《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NO:01WT202208677)1份共3页,《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龙市监检鉴结〔2022〕16—1号)1份共1页。一是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10日所销售的鲜肉是猪肉的事实。二是证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NO:01WT202208677),并向当事人告知了相关权利等事实。
4.2022年9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一是进一步证明当事人2022年6月10日所销售的鲜肉是猪肉及其购进、销售等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鲜肉是猪肉而向消费者宣称是牛肉,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三是证明违法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四是证明当事人在本局多次电话要求到案接受调查而无故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9月15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达《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79号),告知你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之规定,已构成在销售商品时以假充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二)项“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之规定,应当责令你改正在销售鲜肉时以假充真(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违法行为,给予你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你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故意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然违背了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是典型的丧失道德底线,践踏公序良俗,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且违法货值金额较大,同时,在本局多次电话通知要求你到案接受调查时你无故拒不到案接受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对你进行从重行政处罚。但鉴于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又是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说明违法经过,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坚持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经综合考虑,决定对你适用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在销售鲜肉时以假充真(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3.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7000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84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