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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2-042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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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2〕20号)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乐居涂料总汇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MA6KFCJH0E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综合建材城110

经营者李自清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2年3月3日,我局收到赵某投诉,称她家2022年2月25日在龙陵县龙山镇建材城多乐士漆龙陵专卖店购买的15桶防水材料(牌子是德高平)在使用完后发现已经过期,材料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24日,保质期一年。2022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投诉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涉案当事人为龙陵县龙山镇乐居涂料总汇店(经营者:李自清),执法人员现场对赵某家提供的防水材料空桶标识进行了查验,该防水材料确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案发前当事人根据和赵某的事先约定,为赵某家进行房屋墙面装修并负责提供防水材料等装修材料。2022年1月22日,防水材料即将用完,赵某向当事人告知了该情况,当事人遂于2022年1月24日和保山经销商胡某购进防水材料9桶,据当事人称,货是从腾冲发过来的,并提交了腾冲旅游客运站托运单复印件1张(单号:50132022022486728—54),托运单有手写的“涂料”“9桶”字样。2022年1月25日,施工人员把上述9桶防水材料运至赵某家继续进行施工,2022年1月29日施工结束后,赵某在清理施工现场时无意中发现空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4日,保质期为一年,该防水材料已超过保质期。赵某于当日向当事人告知了该情况,当事人对防水材料空桶进行查看后也承认该防水材料确已超过保质期,经多次协商,当事人和赵某于2022年3月21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经本局核实,上述防水材料标示产品名称: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注册商标:德高,生产商:德高建材有限公司,净含量:18kg/桶,生产日期:2021年1月7日(5桶)、2021年1月24日(1桶),保质期:1年。因当事人销售给赵某家使用的其他防水材料的空桶现已无法找到,故是否超过保质期无法予以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时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规定的义务,购进单价为125元/桶,销售给赵某家的单价为260元/桶,至案发时尚未收取货款,故本局认定违法货值金额为1560元(260×6),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佐证:

1.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530500002000030300000011)1份,证明案件来源。

2.龙陵县龙山镇乐居涂料总汇店《营业执照》和当事人李自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李自清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6张,2022年4月1日对投诉人赵某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4张,赵某家使用完的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空桶1只。一是证明当事人为赵某家进行房屋墙面装修并负责提供防水材料等装修材料的事实;二是证明当事人销售给赵某家的6桶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三是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时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的事实;四是证明上述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的购进、销售、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五是证明当事人和投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4月8日,本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2〕2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你销售失效的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考虑对你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又考虑到你自2014年以来一直从事油漆零售,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但你在购进德高K11防水砂浆(柔韧型)时无视法律规定,未对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进行查验,从而导致销售失效产品违法行为的发生。综上,本局决定对你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壹仟伍佰陆拾元(¥:156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