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1-110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龙山镇白义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PUTK78Y
住所(住址):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革家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荣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管职责,对当事人在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革家坡经营的白义饭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营业场所面积约150平方米,店内设有8张餐桌及配套凳子,设有餐饮加工操作间,食品冷藏柜、消毒柜等,操作间外侧设置提供快餐服务的各种菜品自助餐柜,盛放着菜品,现场检查情况表明:该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经营餐饮服务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批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经营场所给予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以2020年10月1日与云山社区陈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租房用于餐饮服务活动,于2020年10月27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3WA6PTK78Y。截至2021年8月1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间,因当事人不建帐,表述该店共产生营业收入大约70000元左右,支付房租17000元,每月支付小工工资2000元,再除去营业成本,未产生净利润。
2021年9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表述一是不知道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除取得《营业执照》外还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因疫情影响,生意难做,从开展经营活动以来基本没有纯收入,三是表示了积极整改的态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罚告〔2021〕4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五)项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