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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0-1027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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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罚〔2020〕29号)

当事人:胡俊巍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18日,我局接到龙陵县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称芒颜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牌号为云M41107的盈江到保山的客车拉运有标有“野格利口酒”、“CHIVASREGAL”、“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字样的132瓶洋酒,并将其移交我局处理。上述拉运进口洋酒的驾驶员熊云梁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来源及运输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底,胡俊巍支付8250元的货款从盈江县柔情甜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32瓶洋酒:1、标有“野格利口酒”字样的洋酒6件(共36瓶),购进价格为200元/件;2、标有“CHIVASREGAL”字样的洋酒3件(共36瓶),购进价格为550元/件;3、标有“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字样的洋酒5件(共60瓶),购进价格为1080元/件。在调查过程中,胡俊巍提供了三个品种洋酒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经执法人员比对发现,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涉案的三个品种的洋酒的生产日期不匹配。2020年9月17日,胡俊巍委托盈江至保山客车班车驾驶员熊云梁将该批洋酒拉运至保山客运站,然后计划销售给保山的一个朋友,车辆在途经芒颜边境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问题,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证据(一):芒颜边境检查站移交物品登记表1份及查获经过2份,证明了执勤民警现场检查时的相关情况及驾驶员对涉案货物无法提供相关进货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手续,同时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进口洋酒的地点、数量、运输方式等基本情况,同时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口货物证明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证据(三):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三个品种洋酒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及涉案产品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涉案的三个品种的洋酒的生产日期不匹配。

我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听告〔202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申请听证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举行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胡俊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洋酒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进口洋酒还未进行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采取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由查获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责令胡俊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胡俊巍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龙陵县支行(账号: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单位:龙陵县财政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龙山路)。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