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18-1218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8-12-18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龙陵县北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地址:龙陵县镇安镇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伊移民
联系电话:******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根据我局对企业信用体系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当事人龙陵县北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连续四年未参加企业年报公示(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且连续超过两年不在原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11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9年9月04日经本局核准登记后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号:530523NA000074)。截至2018年6月30日,已连续四年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报公示。2018年7月20日,本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网公告《保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未参加企业年度报告的催报公告》,要求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未办理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已超过30日,当事人仍未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及注销手续。
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至当事人登记住所龙陵县镇安镇镇北村现场核查,经镇北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周边村民证明,该企业2016年1月已搬离此住所,去向不明。当事人所留联系电话已无法联系。
2018年10月31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2018年11月5日回复:龙陵县传能矿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在税务“金三”系统查询2018年7月12日已认定无该纳税人登记。
2018年10月31日,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股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向该股申请过变更或备案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未参加企业年度报告的催报公告》截图1份;
二、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查询证明1份;
三、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实证明1份;
四、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查证明1份;
五、《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求意见函》(龙市监函〔2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龙陵县税务局回复意见1份。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且连续四年未参加年度报告。
当事人辩称:2018年11月29日我局在龙陵县人民政府网发出《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连续四年未参加企业年报公示,且已超过两年不在原登记注册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并结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吊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监字〔2018〕17号)的要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龙陵县北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