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打开适老化模式 政府信箱 加入收藏 x
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76-7-/2020-0812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0-08-1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工商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第1号)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云N35717、云N3877挂”货车涉嫌非法运输走私手机一案,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在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和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无主货物认领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不易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款818300.00元。

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货物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处理,但不免除该批手机物主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875-6122373

特此公告

附件: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龙市监无处〔2020〕1号)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龙市监无处〔2020〕1 号

当事人:无主(无法确定)

2019年8月16日,我局接到龙陵县森林公安局电话,称其在龙陵县龙山卡超限检测站开展公开查缉时查获车牌号码为云N35717、云N387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疑似非法运输走私“Redmi Note 7 Pro”手机,并将其移交我局处理。同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涉案货车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车厢内发现装运有18件手机,检查中,驾驶员杨中道和物流部负责人李军都未能提供手机的承运货物收据和手机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向物流部负责人李军询问以及提取的该货物物流单显示,该批手机是德宏州芒市宏程物流部受货主(物流部负责人李军陈述:货主叫朱登临)委托,于2019年8月15日14时左右从瑞丽市瑞丽大道旁车行天下的一个仓库发货拉运到昆明市。该批手机分装为18件快递物流件,每件外包装粘贴的物流托运单上标示有“百世快递”、“郑州分拨”、“2019-08-15”、“德宏瑞丽一部-昆明-郑州”等字样。经执法人员拆箱清点,该批手机共有1159台,其中荣耀8X(6GB+64GB)130台,小米Redmi Note 7 Pro(6GB+128GB)1029台。

案发后,当事人一直未到本局接受调查,2019年8月20日,我局根据《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和龙陵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无主货物认领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9年8月16日龙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龙陵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及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三:2019年8月16日对物流部负责人李军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批手机的物流承运情况以及货主不是驾驶员杨中道和物流部负责人李军的情况。

证据四:2019年8月20日,在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和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的无主货物认领公告,证明依法定程序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以公告方式通知物主。

因涉案手机物主下落不明,无人认领该扣押物品及接受调查处理,且鉴于扣押手机不易保管,依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查获的无主进口货物、物品,查获地综治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期限为6个月的招领公告。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应当依法拍卖;依法不能拍卖的,由反走私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款“前款货物、物品中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综治机构或者反走私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处理”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或者当事人同意拍卖或者变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予保存”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手机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818300.00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手机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手机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处理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陵县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