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76-7/20240827-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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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能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承办人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股室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股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需要作出通报批评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对象不仅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