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537-1/20230602-00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后期扶持相关政策;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名称、简介、建设地点、估算投资、建设期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进展情况、项目优惠条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本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县搬迁安置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综合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综合股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