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537-1-30/2017-0213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龙陵县移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龙陵县移民局各股室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为局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龙陵县龙山镇公租房12-7,办公电话:0875-6122599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局综合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交相关股室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六条 县移民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县移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县移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县移民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县移民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将启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龙陵县移民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