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045914-1/20230605-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投资促进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陵县投资促进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公开: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名称、简介、建设地点、估算投资、建设期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进展情况、项目优惠条件。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本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本单位岗位等级聘用以及聘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龙陵县投资促进局应当及时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龙陵县投资促进局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第十一条 龙陵县投资促进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龙陵县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