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mzzjj/20240220-00005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本局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本局机关应代为填写申请书。
第五条 本局机关通过网上下载、当场发放、传真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 本局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本局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局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本局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局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局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