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10_Z/2017-0919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09-19 |
文号 | 浏览量 |
(龙环)停字 [2017] 第 01 号
杨明刚:
经查,你自2013年10月开始在新河村白追林二祖尖山擅自非法开采建筑用石,开采期间未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