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10_C/2016-1222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12-2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8日
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络,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 号)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 号)要求,结合龙陵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精准发力,重点突破,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县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各乡(镇)和村(社区)按要求组织实施,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时摸清发现管理网格内的环境污染源,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提升污染治理实效,及时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联动,条块结合。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作体系,着力形成政府联动、部门联动、城乡联动、干群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属地管理,部门包抓。按照网格划分,各责任主体对所管辖区内的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基层管理主体地位,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环境管理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四、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设置覆盖全县3 个镇、7 个乡,其中:1 个民族乡,5 个社区居委会,116 个行政村的三级网格。
1.一级网格:以县直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主动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各相关站所按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以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建立三级网格,村(社区)委员会及村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人员配置
1.一级网格: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一级网格领导责任人,分管副县长为直接责任人,县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明确
1 名具体联系人。
2.二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乡(镇)分管环保领导及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乡镇办公室为联系科室,并明确1 名具体联系人。
3.三级网格:每个村、社区配备1 名环保监管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承担环保监督员、信息员、联络员、调解员、宣传员五大员职责。
(三)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落实“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要依托乡(镇)政府,设立环保办公室,明确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成立环保工作专门机构,落实各项环保工作措施。
(四)网格责任
1.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对各乡(镇)进行考核。
2.二级网格:主要负责组织本级和三级网格开展辖区污染源调查和现场检查,汇总辖区内各网格污染源名单,建立详细台账,对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监督三级网格内环境污染源的整改治理。
3.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定期巡查,建立完善污染源点档案,组织选派人员对每个环境污染源点开展日常检查,对可以现场制止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解决,需依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请、协助解决。
(五)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社会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上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调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监督体系,对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及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不断促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完善和优化。
5.评价。一级网格每半年对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三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按照网格化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一)各级政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半年至少召开1 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分析全县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考核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有关部门把网格化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档案。
3.村(社区)委员会。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县直各有关部门
1.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县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的例行监管;配合县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制定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配合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4.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5.县财政局。根据县级财政实际,完善资金投入体系,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6.县国土资源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关闭;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扬尘、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对已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督;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混泥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8.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进行行业监管;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在交通主要干线设置流动检查站,对公交车车内卫生、车容车貌、乘车环境、“脏、乱、差”等营运行为实施动态监控,对车辆超限超载、无遮盖运输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9.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等技术;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负责外来入侵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控。
10.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扩大退牧还草,人工种草、封育工程的乡镇范围,改良现有草场和质量,遏制草场退化趋势,以提高载畜量;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负责对牲畜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屠宰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1.县林业局。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实施绿色通道建设、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生态公益林保护、治沙防护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逐步提高森林(草原)覆盖率;合理划分保护区域,开展封山育林工作,逐年扩大受保护地区面积;加强沙荒地和荒山整治绿化,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12.县水务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规企业擅自供水。
1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15.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向环境保护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矿产品经营物流货场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散装物料货场扬尘污染。
16.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按照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入园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期的跟踪督导、协调服务;负责入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17.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按照要求,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趋势分析、会商、研判等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县直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 年9 月底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层层宣传发动,提高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与参与率,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 年10 月至11 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健全机制,完善措施,以点带面,全面铺开。一是合理划分管理网格,绘制网格分布示意图,编制工作流程,明确网格管理员,全面采集网格基础信息。二是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网格管理机制、工作制度,制定网格管理员职责和管理办法。三是组织各级网格管理员、责任领导进行集中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四是逐步完成网格化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5 年12 日至2016 年2 月)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工作总结于2016年2 月28 日前报县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
七、组织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乡镇行政负责人,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林业、水务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全县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四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五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六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等措施。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
附件:1.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组织结构图
2.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人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府直接领导责任人
3.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划分信息表
4.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二级网格主要领导责任人划分信息表
附件1
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二级网格)环保负责人相关站所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村(社区)(三级网格)县人民政府(一级网格)县环境监管县直有关部门职能部门环保监管责任人排污企业辖区面源违法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及突发环境事件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纪检监督指导建立监督检查
附件2
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人单位责任领导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县人民政府杨邵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赵天会0875-6121736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政府直接领导责任人单位责任领导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县人民政府杨立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赵天会0875-6121736
附件3
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划分信息表部门责任人职务联络人员联系电话县环境保护局廖光从局长岳发报0875-6128408县发展和改革局李永局长李源0875-6121247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张新龙局长陈燕春0875-6121818县公安局洪济让副局长赵快珍0875-6121021县财政局陈兴伦局长莫增艳0875-6121439县国土资源局王亮亮局长尹家升0875-612161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芒生局长李仕桂0875-6121029县交通运输局段孝昌局长赵永旭0875-6123085县农业局李家法局长胡佳平0875-6121648县畜牧兽医局李永济局长陈有坤0875-6123098县林业局张有林局长胡进伟0875-6121833县水务局黄正发局长赵兴梅0875-612134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炳耀局长尹见娣0875-612113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正辉局长王灿昌0875-612591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郭少能局长赵国康0875-6123737县硅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陈重彩主任马益胜0875-612113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余江文副主任徐前辉0875-6121943
附件4
龙陵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二级网格主要领导责任人划分信息表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员联系电话龙山镇人民政府周志贤罗明焕0875-6121848镇安镇人民政府杨太松李昱烁0875-6881003龙新乡人民政府蒋锡辉周莎0875-6800003龙江乡人民政府杨海涛杨有帅0875-6830016腊勐乡人民政府伍林湘邱光海0875-6880303碧寨乡人民政府匡家华张艳坤0875-6828002象达乡人民政府范龙斌郑同翠0875-6850002平达乡人民政府杨玺黄必昌0875-6860002勐糯镇人民政府匡兴波陈德超0875-6820008木城乡人民政府杨俊蒋天华0875-6810003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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