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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30906-00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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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关于印发《龙陵县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县考评办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定了《龙陵县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经县考评办审核批准,现印发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请认真落实。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陵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龙办发〔2017〕22 号)、《中共龙陵县委办公室 龙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陵县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龙办发〔2021〕21 号)、《龙陵县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龙办发〔2021〕53 号)文件精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作为全县综合考评事项,纳入考核。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构和考核对象、内容

第三条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附件3)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质量、环境信访查处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一)本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为年度考核。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对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等方式评定分数。 对各县直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等方式评定分数。

考核计分采用 100分制,具体考核评分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制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八条 年度考核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提出年度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县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出现下列情况的在考核得分中直接扣分,累计总分扣完为止。

(一)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考核得分中直接扣5分/次:

1.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国家部委(局、办)约谈的(按次统计);

2.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国家部委(局、办)挂牌督办的(按次统计);

3.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省、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次统计)。

(二)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考核得分中直接扣2分/次: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追究责任的(按人次统计)

2.推动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不力,严重影响省、市对我县考核结果的;

3.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市级部门约谈的(按次统计);

4.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市级部门挂牌督办的(按次统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3年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评细则

2.2023年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评细则

3.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对象


附件1:

2023年乡镇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考评细则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查验方法

分值

组织领导(15分)

1.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本乡镇、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记录得分)

自 评

4

2.有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有相关文件得分)

4

3.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每少一次扣0.5分)。

4

4.落实工作经费(有记录或文件得分)

3

环境质量(22分)

1.完成乡镇卫生院及2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问题整改。(未完成扣3分)

6

2.地表水控制在III类以内、“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控制在III类以内。(以生态环境局、县疾控中心提供数据为准)

8

3.乡镇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任务情况。(未完成扣2分)

4

4.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4

环保督察问题整改(10分)

1.开展各级各类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按时序进度完成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得10分,未完成整改任务按实际整改进度计分)

自 评

10

农村污水治理

(20分)

1.完成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行政村治理率达43.6%。(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扣分,经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的,扣除该项指标全部分值)

15

2.完成2023年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扣3分)

5

项目工作(10分)

1.按照项目批复时间,及时组织启动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工作。(开展工作得分、当年不涉及项目工作的乡镇以其他乡镇平均分计算得分)

5

2.按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1年内,完成验收工作得5分,未完成扣2分)

5

信访工作(10分)

1.建立健全本乡镇环境信访工作机制。(有调处机制得分)

3

2.认真做好本乡镇环境信访排查、调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环境信访处理(开展工作并有记录得分)

3

3.完成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投诉件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未按要求完成1件扣1分)

4

网格化监管

(3分)

1.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责任落实。

自 评

1

2.“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档案。

2

污染防治攻坚战

(8分)

1.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乡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2

2.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情况。乡镇人大通过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年度开展1次以上。

2

3.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

4.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中央和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有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2

执行普法制度落实情况

(2分)

针对辖区内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培训,未按要求开展扣1分。

2


附件 2:

2023年县直相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考评细则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绩效要求

评分标准

查验

方法

分值

1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学习

(12分)

结合部门职能职责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相关 内容学习次数大于等于 6 次得 12分;少 1 次 扣减 2分,扣至 0 分为止 。

自查自评 、查阅台账

12

2

研究 、部署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 岗双责”工作

(15分)

研究 、部署 、落实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 、一 岗双责” 职责并形成相关材料得 15分 ,未形 成得 0 分 。

15

3

监督检查 、督促指导下级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13分)

监督检查 、督促指导下级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并形成会议纪要(检查记录) 、考核等材料得 13 分 ,未形成会议纪要 、记录考核等材料得 0 分 。

13

4

推进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

(45分)

完成污染防治重点工作,15 分 ,未完成的按比例扣 分 。

15

完成三大保卫战情况, 15 分 ,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

15

完成8个标志性战役情况得15 分 ,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

15

5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情况

(15分)

按时完成督察交办整改得 10分 ,未完成得 0 分; 按时上报整改进度得 5分 ,未按时上报得 0分 。

15


附件3:

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考核对象

一、乡镇人民政府

龙新乡、龙江乡、腊勐镇、碧寨乡、勐糯镇、木城乡、龙山镇、平达乡、镇安镇、象达镇。

二、县直各部门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含国资委)、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气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