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30801-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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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保安发〔2022〕6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落实责任为先、预防事故为主、执法监管为要”的基本思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级69项、市级75项举措,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排查整改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生态环境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如何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如何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两个问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提高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把整治措施落到最小单元,一项一项纠治整改。
——聚焦重大隐患。紧盯生态环境领域设施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逐一“过筛子”排查,摸清底数、完善机制、闭环整改、集中攻坚,确保整改到位、消除隐患。
——严格责任落实。突出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主动靠前一步,宁可抓重、不可抓漏,严防漏管失控引发生态环境领域安全事故。
(三)工作目标
——树牢理念。切实强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时时保持清醒头脑,努力构建“党政主管、部门主抓、企业主动、全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
——摸清底数。全面摸清、动态掌握、闭环整改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
——提升能力。企业自查自改重大事故隐患质量明显提高,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提升,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
——严防事故。坚持稳住不发生生态环境安全事故,坚决守牢兜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确保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排查重点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水源安全、生物生态安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等排查检查,对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数量、污染物、事故应对措施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力,最大限度将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危险废物是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重点隐患,主要涉及医废、废机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危化品等。要紧盯“一废一库一品”重点区域,深入细致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各类问题及时排查治理。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要做到一库一档、一库一策、一库一方案,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医疗废物要做到“日产日清”,确保不发生医疗废物处置次生灾害。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和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危化品要重点检查危化品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环节涉及的危险废物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化工企业危化品废弃后是否如实申报为危化品废物,是否按照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并妥善处置。
责任领导:赵永平
责任单位:综合环境股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对辖区内涉放射源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准确掌握辐射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加强移动伽马射线探伤辐射安全管理,强化县外转入探伤源探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盯紧盯牢及时督促企业按要求送贮废旧放射源。
责任领导:赵永平
责任单位:综合环境股和生态环境监测站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重点检查脱硫脱硝系统、污水处理池罐、粉尘收集处理系统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或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风险治理和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各类环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责任领导:杨永明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单位:综合环境股、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督检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管,认真做好水质分析、水质状况形势研判,及时提出对策建议,防止一般性污染事故和人为破坏对饮用水源地安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对已建面源污染截污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加大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排查整治和河道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
责任领导:赵永平
责任单位:生态环境监测站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进一步加强生物生态领域风险防范。重点关注敏感地区和生物多样性密集地区生物生态安全动态,遏制外来物种入侵。加强与公安、林草、农业、水务等部门对接,对境外、境内组织生态类交流合作项目实施监控和管理,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和信息渗透。
责任领导:赵兴龙
责任单位:综合环境股
责任单位: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六)进一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加强与交通、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互通,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深入做好思想、人力、物资、技能等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组织精干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年内组织开展1次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紧急信息报送,第一时间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与应急管理等部门迅速联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引发次生环境灾害。
责任领导:杨永明
责任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环境股、自然法宣审批股、生态环境监测站。
三、方法步骤
(一)督导帮扶企业自查自改(5月下旬至6月底)
各牵头股室、大队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一是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组织企业全员集体学习《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落实《规定》开展1次以“1个是否建立、4个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投入保障责任、是否落实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危险因素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为重点的责任体系建设情况自查自改。二是及时汲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三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作用,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管执法促改(6月至12月)
局领导班子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各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配合股室共同开展现场督导检查,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避免走形式、走过场。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彻底排除。
(三)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成立一个检查组,对全县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等进行现场督促检查:
组 长:范龙彬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永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永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兴龙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杨熙荣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曾晓义 局办公室负责人
阮雁秋 局环境综合股股长
王 珴 局自然法宣审批股负责人
杨德院 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