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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0-0211001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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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机关各科室(队)、直属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

为全面启动肺炎疫情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以赴做好疫情医疗废物环境安全防范,确保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目标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肺炎疫情,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分工负责与联防联控相结合、集中处置与就近处置相结合。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

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

《保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及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

知》

五、组织管理

(一)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原则,协同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和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过程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技术规范操作,保证处置效果,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水、大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六、准备工作

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调查了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能力及其分布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和研究,做好组织、技术等相关准备工作。

(一)成立保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及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法检查组、污染治理技术指导组、宣传动员组、后勤保障组。统筹协调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及环境监管工作,研究确定监管工作策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园区)落实环境监管措施。

(二)以市为单位摸排调度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转运情况和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开展形势分析,做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摸排,对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资源和能力进行摸排,将隆阳区保山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腾冲市荷花镇垃圾处理站、腾冲市北海乡垃圾处理站、施甸县蒜园垃圾热解处理厂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列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

(三)迅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和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深刻认识做好肺炎疫情应对和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履行疫情防控的环境监管责任。

七、应急处置措施

(一)肺炎疫情发生(本市出现第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情形下,立即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日报告制度,承担医疗废物处置任务的单位每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情况。

(二)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足时,提出并实施以下应急处置措施:一是建立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及时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汇报我市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处置能力不足问题,请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协调,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调机制,将疫情期间我市一部分医疗废物转运至临近地区具有富余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二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中对便利医疗机构就地应急处置活动的要求,由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三是在跨区域协同处置下仍不能满足、无医疗机构可以自

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因临近地区防控疫情需要不能再接收我市转运的医疗废物、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因设备或操作人员无法满足规范化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下,及时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处置设施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用应急处置设施。

八、技术要求

(一)应急处置期间,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保山宏源环保有限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

(二)应急期间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管理。一是源头分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因医疗废物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同时避免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外产生的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二是收集和贮存。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管理。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

废物”标识。损伤性医疗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密闭后外套黄色垃圾袋,避免造成包装物破损。医疗废物需要交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设施处置时,包装尺寸应符合相应上料设备尺寸要求。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三是转运。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使用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确定好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医疗废物应在不超过48小时内转运至处置设施。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进行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固定专用车辆单独运输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不与其他医疗废物混装、混运,与其他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并建立台账。四是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处置单位隔离区必须由专人负责,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

(三)在保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启用应急处置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废物时,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划专用行车路线,并配置专人管理。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注意做好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的进料配伍,保持工艺设备运行平稳可控。技术操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医疗机构自行或在邻近医疗机构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但应合理设置处置地点,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在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供应商应确保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六)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转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应急监测方案(预案)的要求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饮用水源地水质、地表水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九、信息发布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和应急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