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1213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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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一、行政处罚记录
第一条行政处罚程序,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第二条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需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文字记录还应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或建议。
需经集体审议的,还应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四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风险的事项通过电子公告、系统信息推送或纸质文书发放等形式进行提醒告知的,告知资料作为全过程记录进行保存。
第六条法律规定需对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还应在文书中载明执法处理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等凭据。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可进行音像记录。
公告送达的,应以文字或音像方式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
第九条行政处罚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二、行政许可记录
第一条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二条申请受理阶段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记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情况;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受理时间;
(五)不予受理的,应如实记录。
第三条审查阶段应记录以下事项(按需):
(一)现场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
(二)勘验人、记录人基本信息;
(三)明确的勘验事项和勘验结果;
(四)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记载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并载明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理由、日期,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日期;
第四条许可(不予许可)决定阶段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审查办理依据、许可依据(或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
(三)许可(不予许可)的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告知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行政检查记录
第一条行政检查立案登记、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检查结果等环节进行记录。
第二条行政检查立案登记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信息;
(三)登记日期;
(四)案件简要情况。
第三条行政检查现场检查环节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
(二)检查内容;
(三)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四)检查人、记录人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行政检查抽样取证环节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法律依据;
(二)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三)抽样时间、地点;
(四)抽样人、当事人;
(五)抽样物品、数量、封存情况。
第五条检查结果环节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
(三)证据信息;
(四)责令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被检查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内容;
(六)检查人员和检查日期。
四、行政强制记录
第一条行政强制记录,分为行政强制措施记录和行政强制执行记录。
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记录,包括立案审批、执行过程、处理决定等环节应当记录。
第三条立案审批阶段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法律依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承办人的意见;
(四)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四条执行过程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见证人到场情况;
(二)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的情况;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四)有关证据清单;
(五)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环节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处理方式;
(三)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内容。
第六条行政强制执行应对催告阶段、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进行记录。
第七条催告环节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
第八条执行阶段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对象、方式和时间;
(二)承办人的意见;
(三)法制机构意见;
(四)负责人意见。
(五)执行结果。
第九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名称;
(二)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名称、文号;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四)有关证据清单。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