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2021-0201006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为主、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事宜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落实:
(一)工作时间离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中心)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还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