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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66829322-/2021-0201006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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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为主、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作出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事宜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落实:

(一)工作时间离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八)其他违反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中心)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还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办公室。

第八条 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