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829322-30/2017-102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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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龙陵县201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龙陵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龙陵县环境保护局物资采购行为,不断强化和集中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干预物资采购活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及便利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相关工作人员自行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照程序报财政、监察部门审批实行分散采购;对单项或批量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按照程序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四、物资采购由副局长分管,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要求每一项采购行为都要严格规程,规范操作。每次采购活动由局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方案、要有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采购记录、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五、遵章守纪,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六、保证计划,提高效率。对相关股室送达的采购计划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采购,不耽搁,不积压。
七、分管副局长每月和每季度分别向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局领导班子汇报单位物资采购情况。
八、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九、采购人员应当勤奋学习,谨慎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十、公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签订合同、供货、验货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违规行为,做到一视同仁。
十一、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资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十二、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以便更好的进行物资采购。
十四、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纪检组应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季度审核物资采购情况。局主要负责人对物资采购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