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325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13项行政检查执法依据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追责依据 |
1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2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后,新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3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4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5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后,新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6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7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8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9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0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1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2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3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