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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2-0325003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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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13项行政检查执法依据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13项行政检查执法依据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追责依据
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后,新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2009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后,新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和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