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ajj-/2022-0325002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
文号 | 浏览量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6项行政强制执法依据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追责依据 |
1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2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3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4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5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行政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6 |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 加处和抵缴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