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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llajj-/2022-0325001 发布机构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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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295项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295项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追责依据

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 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 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3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发生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通过隐瞒情况、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有关资质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或建设项目发生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4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或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5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向不具有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6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与性质、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规定处置生产装置、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7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或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相关规定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规定相应措施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重大险情制定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而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8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要求、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以及未经专家论证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台阶式开采的,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或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及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9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或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及违反机械、运输作业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0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1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情形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或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2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材质、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3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工商部门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物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4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5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6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7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变更情形,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坑探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或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或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8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接受转让的、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或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9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或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省份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0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1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2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的建(构)筑物应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未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3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炉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未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有非生产性积水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未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未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未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未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要求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4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企业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企业未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冶金、有色企业未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未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未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未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电解车间应当保持厂房通风良好,防止电解产生的氢气聚集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5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者洗涤设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采用剧毒物品的电镀、钝化等作业的冶金、有色企业企业未在电镀槽的下方设置事故池,并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未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有色企业对存在铅、镉、铬、砷、汞等重金属蒸气、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预防重金属中毒措施的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未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6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7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6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7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8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89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0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1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2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3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4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295

龙陵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其他事故隐患的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