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sjj-/2024-0310003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发布日期 | 2024-03-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有关审计业务制度办法的起草工作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相关办法草案。
(三)向中共龙陵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龙陵县人民政府委托向龙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告)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接受委托,审计金融、保险、证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建设、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龙陵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受龙陵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接受委托,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宏观管理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
(八)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