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sjj/20240719-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治政府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4-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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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龙陵县审计局对某镇卫生院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2020年1月—2023年10月,某镇卫生院以购买办公用品、材料、矿泉水等名义违规购买香烟2.56万元用于公务接待。
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酒、不得提供香烟……”的规定。
审计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违规资金进行收缴处理。2024年7月,龙陵县监察委员会对某镇卫生院院长段某某在2020年1月—2023年10月,以办公用品、材料、矿泉水等名义,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用于日常接待,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给予段某某记大过处分。处分期十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