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lsjj/20240926-00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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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 «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内部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做到正式、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接 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其他股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转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处理。
第五条 应当建立完善信函、传真、当面提交、互联网等多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按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办理,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正在办理职权划出交接手续的,可以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已完成交接手续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现场审验合格后接收;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及时签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与信件收发机构完善快递、挂号信件交接手续;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工作日按日查收;申请人通过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做好接收和确认。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台账,详细登记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 (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途径、申请的主要内容、答复期限、办理情况、送达方式等。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即时完成审核,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快递、挂号信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实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以与申请人的联系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四章 审 核
第十条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无歧义,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和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是否明确;委托申请的,应当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拒绝补正后果,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不相关申请内容的,或者一份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 “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重新提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拒绝调整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章 办 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采取自行办理、协同办理、会商办理 3 种办理方式。自行办理。申请人对我局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由我局草拟答复意见,按照程序报审后答复申请人。协同办理。根据申请的内容,需要本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提出协办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协同办理,协办单位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反馈受理机关;需要受理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提出协办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在 1 个工作日内转有关机构协同办理,有关机构原则上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协办意见书面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对协办意见进行审核,并要求对协办意见说明理由或者修改完善。会商办理。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非牵头制作机关收到申请的,应当于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转交牵头制作机关处置并附上本机关的公开意见,同时将交接情况告知申请人;牵头机关收到其他机关转交的申请后,于 1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时间并按照规定办理。牵头机关可以视情况征求有关机关意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同一申请人在相近时间段提交的内容相近或者相关的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合并处理、统一答复;多名申请人在相近时间段提交的相同或者相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合并处理、分别答复;不得委托事业单位、网站管理公司、外聘人员等代办受理和回复。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的7种情形: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内部事务信息。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5种情形: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我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十八条 经检索查找,行政机关未制作、获取过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行政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党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适用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试行)»;若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了解到相关信息已公开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查阅。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按照 “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章 答 复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起草答复书,按照程序报审后进行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答复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 (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力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第二十三条 答复书除作出事实判断外,引用的条文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客观实际,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摘录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渠道答复的,应当提供答复书扫描件或者 PDF 文件。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七条 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档案材料储存管理。存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相关材料;法律建议;答复书及附件材料;审批材料;邮寄凭证及相关签收单据;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应当加强案例库建设,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并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登记办理情况,完善台账资料,加强依申请公开案例数据的分析和运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求,做好汇总、公开、上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0年9月1日。
附件: 1.云南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2.龙陵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