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8-7-/2021-1117006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要求,现将《龙陵县卫生健康局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公布如下:
序号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 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技术性服务结果要件 | 备注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审批指导(实施)部门 | 行使层级 | ||||||
1 | 医师定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籍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省卫生健康委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具备相应 条件的机 构或者组 织 |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 由审批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定期考核,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2 |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县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修正) | 具备相应 资质的放 射卫生技 术服务机 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由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
3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岗 前培训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 | 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 7 号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2 号第一次修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7 号第二次修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具备培训 能力的医 疗机构 | 培训合格证书 | 由审批部门自行组织培训或者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