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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2-1018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发布日期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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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植物检疫证办理流程

实施机关:龙陵县林业和草原

承办机构:龙陵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联系电话:0875-6127295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云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5年5月13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各地、州、市、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地、州、市、县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地、州、市、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防治检疫站的,由同级林业部门指定专职检疫员执行。

第九条经过检疫后的森林植物产品,对未带有检疫对象的由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证书;对带有检疫对象的,立即通知调出单位,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灭病灭虫处理,合格后,才发给检疫证。无法进行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或销毁。如装载种子,苗木的交通工具及其他物件已被污染,应严格进行除治处理。

受检森林植物在中途转车或到达调运地点时,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由于复检而搬迁、开拆、取样、包装、灭治以及交通运输、车船停留等所需费用,由调出单位负责。

相关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三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须提交材料:

1、《产地检疫证书》;

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3、携带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木材、其它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实物样品;

种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苗木:一批货物总数的1%-5%;

木材:一批货物总数的0.5%-10%;

其它森林植物及产品:参照上述各类办理。

程序:

1、申请人直接向龙陵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提出检疫申请;

2、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及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

3、龙陵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住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核实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当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承诺办理时限为及时办理。

数量:无数量限制。

附件:1.《植物检疫证》办理流程表

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3.龙陵县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