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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30/2016-0908013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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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其他
龙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县直部门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3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等文件要求,县人民政府对县直部门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含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79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共197项,其中:行政许可167项、非行政许可30项,承接省、市下放(含全部下放和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91项。

此次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是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在下一步工作中,县人民政府将继续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管理和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对承接的审批项目,要做到无缝对接。同时对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细化办理流程和服务指南,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制定实施方案,规范审批行为。

县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31号)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取消、承接和保留实施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龙陵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布实施。今后,凡因法律法规增加或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实施机关要及时将行政审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备案,并在《龙陵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增减,依法公示后组织实施。

附件:龙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龙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依 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处理方式

32

龙陵县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及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3

龙陵县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4

龙陵县林业局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5

龙陵县林业局

珍贵树木移植(省内)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条:“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6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7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8

龙陵县林业局

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到所在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准运证;出省的,必须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运输准运证。”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39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利用“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省外的单位或个人到我省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我省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其他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0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展览、驯养繁殖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猎捕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1

龙陵县林业局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审核、批准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下放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2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含省内、省外)下放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3

龙陵县林业局

颁发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4

龙陵县林业局

出售、收购榧木、榉树、红椿以外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除榧木、榉树、红椿等我省特别珍贵物种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5

龙陵县林业局

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6

龙陵县林业局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在省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7

龙陵县林业局

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下列规定报批: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事项下放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8

龙陵县林业局

向省外提供珍贵树种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49

龙陵县林业局

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0

龙陵县林业局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1

龙陵县林业局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转报

行政

许可

2009年龙陵县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2

龙陵县林业局

种子(穗条)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3

龙陵县林业局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标签核发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标签的规格、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4

龙陵县林业局

跨省级行政区域引种主要林木良种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5

龙陵县林业局

珍贵树木种子和省级以上政府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收购批准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6

龙陵县林业局

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7

龙陵县林业局

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审批权限属省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审批权在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为服务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服务事项

58

龙陵县林业局

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取消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从国外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后放生野外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59

龙陵县林业局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制作发布广告的审核、转报

非行政许可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为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云政发﹝2013﹞44号):“全部取消,不再实施审批。”《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全部取消,不再实施审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取消

60

龙陵县林业局

出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意见

非行政许可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保山市人民政府1号令设定项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取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核,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61

龙陵县林业局

出具对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查意见

非行政许可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保政发〔2014〕144号):“取消后加强日常监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调整为日常监管



龙陵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