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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6263-6-/2024-0126002 发布机构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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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林业
龙陵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借鉴有关县直部门公开流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申请内容及办理时限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我局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我局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并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和准确。

对于书面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接待人员代为填写,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代为填写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局办公室递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局办公室在收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即时依据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工作职责填写《信息公开传递卡》及拟办意见,经相关业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和相关资料分发到有关股(室)、单位。

如局领导、局办公室或有关股(室)、单位认为需补正,则局办公室与有关股(室)、单位进行协商并提出补正意见后,将标有补正时限的回复邮寄至申请人,待申请人补正完毕,局办公室将补正材料发至有关股(室)、单位;如申请人在补正时限内未补正,则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第七条有关股(室)、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需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八条有关股(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局法规处把关。

如需局法规股把关,自行报送局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规股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如无修改意见由局法规股负责人签字后传递回有关处(室)、单位。如有修改意见由局法规股协商有关处(室)、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完善;有关股(室)、单位修改完善后的意见由局法规处负责人签字后传递回有关股(室)、单位。如有关股(室)、单位和法规股修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由局主管此项业务的局领导牵头组织有关股(室)、单位和法规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议定依申请公开回复事项。有关股(室)、单位负责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局法规股审查通过后或专题会议研究议定后的最终意见报送局办公室。

如无需局法规股把关,有关股(室)、单位可直接将初步意见报送局办公室。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将意见报送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局主管政务公开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将意见经邮寄或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二条 如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在回复中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如确切知晓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或单位名称,需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如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有关股(室)和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依申请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激励和问责,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不重视、超时限回复或是落实不到位的处(室)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局《政府依申请公开制度》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局法规股牵头办理,局系统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第十九条因申请人对流转程序和超时限回复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流转材料和复议、诉讼材料,由局法规股负责汇总并出具答辩书,经分管法规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因申请人对实际答复内容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流转材料,承办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提供复议、诉讼需要的材料,由局法规股汇总并出具答辩书,经分管法规股的局领导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如需出庭进行答辩,申请人对流转程序和超时限回复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局办公室派员配合局法规处出庭答辩;因申请人对实际答复内容不满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相关处(室)、单位派员配合局法规处出庭答辩。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判定我局给予申请人重新答复,按照本制度第三章办理流程重新进行办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