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262-8-/2020-0602001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单位名称:龙陵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县级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1号》第八条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设立的渔政执法机构,承担渔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