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00-6-17_F/2017-0613004 | 发布机构 | 龙陵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计划总结 | 发布日期 | 2017-06-13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要求,以实施精准扶贫为抓手,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划分,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扶贫开发主体责任,实现简政放权、权责对等,更有效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更快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加快贫困县减贫脱贫步伐,确保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
(二)目标任务。通过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和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到县,建立扶贫开发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机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健全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体系,为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基本原则
权责匹配原则。结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强化县级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责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
规范运行原则。以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为基础,建立符合实际的县级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县级项目综合管理水平和资金统筹使用能力。
分类管理原则。妥善处理集中与下放的关系,省、州(市)
除保留对事关区域发展重大项目的审核、审批权限外,其他专项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并严控新增设立审批项目。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平公正与提升绩效相结合,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改革,建立资金分配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2015年,在全省16个市(州)选择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52个县(市、区)先期开展试点。经各州(市)申报并综合考虑申报县工作基础,兼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确定在昆明市等16个州(市)及东川区等5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名单附后)。
(二)试点时间。2015年开始试点,2016年推广至全省,实现对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24个县(市、区)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从2015年起,由省级制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目录,省级除保留扶贫整乡推进、怒江州脱贫攻坚、红河南部山区综合扶贫开发、宁蒗小凉山脱贫攻坚会战、溜索改桥等综合区域性发展项目的审核、审批权限外,各州(市)要将扶贫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扶贫贴息、安居工程、易地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革命老区、扶贫奖补等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由县级政府围绕减贫任务和扶贫规划,自行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并审批。
(二)实行资金切块下达。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到县的同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切块到试点县,由县级政府依据中央和省对扶贫开发工作总体安排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行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增强县级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资金分配因素包含客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客观因素包括各县(市、区)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地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政策性因素主要是指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决策等。因素法方式分配下达的资金应占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绝大比例。
(三)推行资金竞争分配。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资金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减贫成效直接挂钩,大幅提高奖励性资金规模,竞争性方式分配的资金要占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
(四)健全项目资金监管。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及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后,省、州(市)两级主要采取工作考核、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好扶贫项目,并对切块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并强化资金分配、立项审批、项目实施、自查验收、报账管理等环节的监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从严惩处。
四、工作程序
(一)严格资金计划编报及拨付。按照“一上一下”流程编制下达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省级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因素法下达年度到县资金切块规模控制指标,县级按照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重点项目,编制县级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并报州(市)级初核,州(市)初核后汇总报省级复核,省级复核后由省级正式拨付到县切块资金。
(二)建立县级项目审批规范程序。各县(市、区)严格依
照现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各分项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县级项目申报审批的具体规定,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牵头、协调配合、程序规范”的县级项目审批机制。在收到省级下达拨付的切块资金后,按照“乡申报、县审批”的总体原则,每年5月底前依照审批程序落实好具体项目。
(三)推行项目资金备案核查。县级项目审批下达后,将项目及资金批复情况报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作为省、州(市)对县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县级再次审批并重新备案。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省、州(市)两级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管理,县级加大自检自查力度。按照“省级核查、州(市)检查”原则,每年开展对县的专项检查,州(市)检查对所辖县(市、区)全覆盖,省级抽查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活动。检查、抽查、督查的结果将作为竞争性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当年年底要完成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力度。省级加强对州(市)、县(市、区)规划编制指导工作,县级要强化脱贫攻坚专项规划的编制,逐步建立扶贫项目规划编制体系,发挥规划在项目立项、申报、实施中的统筹作用,注重以扶贫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依托,科学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
(二)强化县级项目申报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快构建县级专项扶贫项目库,将项目库作为申报项目和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重要平台。着力规范县级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注重以增收减贫为核心,以改善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增收产业为抓手,以项目到村到户为主要形式,科学编制立项报告;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立项原则,有序组织项目评审和审批工作。省、州(市)将加大对县的指导工作。
(三)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精准度。县级切块资金使用要与建档立卡结果充分对接,并充分利用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实现扶贫到户资金的合理集中与叠加,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发挥扶贫信息网络的监测作用,将贫困户、贫困村、贫困乡的动态监测数据作为反映资金使用精准度的基础指标,纳入对县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切实加强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运用。
(四)资金分配与减贫任务挂钩。资金切块到县后,须同时将分解下达减贫任务目标。减贫任务目标应包含以上年贫困人口基数合理界定的贫困人口预计减少规模及减少比例等主要内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资金竞争性分配的主要因素。
(五)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积极鼓励县级围绕扶贫规划和重点项目,强化资金整合,加大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贫困问题。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放大效应,积极引导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
(六)加大绩效考评工作力度。省、州(市)两级要着重从合理构建考评指标、考评运用体系着手,不断完善资金绩效考评及扶贫工作考核制度,形成程序规范、指标清晰、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考评体系,实现考评工作常态化。县级要按照扶贫开发政策和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全面推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严格执行《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省级以上和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四到县”试点具体工作,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开展试点,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二)明确工作责任。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统一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抓好督促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县级政府是实行“四到县”试点的责任主体,务必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扶贫机构及设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认识、责任、措施、工作到位,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监测评估。省、州(市)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的跟踪监督,组织开展阶段性的评估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有效减少资金结余结转,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高效安全。
附: 云南省开展“四到县”试点名单
附
云南省开展“四到县”试点名单
州(市) | 数量 | 试点县 |
全省 | 52 | |
昆明市 | 2 | 东川区 禄劝县 |
昭通市 | 5 | 昭阳区 大关县 镇雄县 威信县 彝良县 |
曲靖市 | 3 | 罗平县 富源县 宣威市★ |
楚雄州 | 5 | 楚雄市☆ 双柏县 大姚县 永仁县 武定县 |
玉溪市 | 2 | 新平县 元江县 |
红河州 | 5 | 屏边县 石屏县★ 元阳县 红河县 弥勒市 |
文山州 | 5 | 砚山县 西畴县 丘北县 广南县 富宁县 |
普洱市 | 6 | 宁洱县 景东县 镇沅县 孟连县 西盟县 墨江县 |
大理州 | 6 | 祥云县★ 宾川县★弥渡县 南涧县 剑川县 鹤庆县 |
保山市 | 3 | 施甸县 腾冲县★ 昌宁县 |
西双版纳州 | 1 | 勐腊县 |
德宏州 | 1 | 陇川县 |
怒江州 | 1 | 福贡县 |
迪庆州 | 1 | 德钦县 |
丽江市 | 2 | 永胜县 宁蒗县 |
临沧市 | 4 | 临翔区 凤庆县 云 县 镇康县 |
注:1.带★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带☆为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规划的嵌入县。
(此件公开发布)